撰文:廖一聪
在一场分享会上,与会成员皆是家有身心障碍子女的家长,虽家长都非常认真且勇于发问,也都有购买保险,但却没有一位家长为最关爱、最担心的身心障碍子女,成立好一份保险金信托。
医疗技术提升、健保制度改革、医疗商业化的演进,加上数10年来的推广,保险商品已是民众熟知的风险分散工具,但保险的功能毕竟只是在风险发生时,给付一笔保险金给受益人作为损失补偿。
而身心障碍子女通常较不易进入职场谋职,收入易受到限制,因此父母亲的身故保险金将是子女在未来漫长的人生中,关系到食、衣、住、行、医疗照顾等诸多需求的一笔重要财源。
但父母亲身故,保险公司一次给付巨额身故保险金给子女,钱在子女名下帐户,是否有能力管理、运用也是一大困扰与隐忧。虽然多数父母亲都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但多数没有执行,仍以为无法透过现行制度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其实保险金信托已上架20余年并受到严谨的法律保障,让专业的信托受托人(通常是金融机构)按照父母预想的方式,帮子女管理运用这笔保险金,也让专职的信托监察人(通常是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团体)协助已身故的父母监督受托人依约执行,并随时关注身心障碍子女的需求。当中包含3项基本功能:
1.支付生活费用:分期、定额给付基本生活开销,避免一大笔保险金被不当挪用或侵吞。
2.支付照护费用:当需要请专人短期看护或安置于机构被长期照顾时,可透过信托专款专用机制,直接支付费用给应得之人或机构,让保险金能适时发挥即时照护子女的功能。
3.支付医疗费用:当有医疗需求但不在健保给付范围,或需要住院诊疗时,信托帐户可透过预设的特殊给付条款,直接支付相关费用给医疗院所。
不过需留意的是,若家长没有预立遗嘱,预先指定未成年身障子女的监护人,则父母皆身故时,必须先依法,经过冗长的程序才能选定监护人;但毕竟法院无法深入个案了解其家庭结构关系,审理的结果不一定能找到有意愿、有能力的监护人人选,所以常见监护人心存歹念,觊觎所监管身心障碍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无心照顾他们。
因此,预立遗嘱除了可避免遗产继承时因无法顺利传承,导致未来处分财产需要法院同意,还可避免另觅特别代理人来帮未成年身心障碍子女做相关决定的困扰。(本文作者为台湾理财规划产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国际认证高级理财规划顾问(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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