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妤嫱律师
一、案例:
阿茵是公司负责处理性骚扰申诉事宜的人资专员,某日接到同事A申诉遭同事B性骚扰,但公司仅有一处办公空间、单一出入口,A、B二人于办公室工作不可能完全遇不到,公司近期又无多余资金可另外承租办公空间,阿茵要如何进行A或B的工作安排调整,始能符合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3条第2项所定的立即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
二、说明:
(一)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3条第2项规定雇主于知悉性骚扰之情形时,应采取立即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包括采行避免申诉人再度遭受性骚扰之措施,例如适度调整工作内容或工作场所。惟案例中公司仅有一处办公处所,阿茵的公司是否需要额外添购或承租办公空间,或派人紧盯B的行动避免其再接触到A,以符合法规所定的立即有效纠正及补救措施? (二)对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诉更一字第3号判决认为:「虽性平法将事后补救措施之义务课之予雇主,惟在雇主与受雇人间系基于私法关系而成立时,雇主与受雇人及性骚扰行为人之间,难认有强大如政府与公务员间为维持内部秩序之人事行政关系,则要求受私法关系制约之雇主,应择取何等内容之措施,方属有效立即排除性骚扰状态之方式,尚应考量企业性质、职场环境、工作场域、被性骚扰者与性骚扰行为者间职务关系、工作互动方式,及被骚扰者之意愿等节,综合判断之。」。
(三)此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诉字第93号判决也表示:「审酌原告为资本总额达百亿元之庞大企业,拥有成熟之组织管理制度,针对性骚扰防治则订定相关办法,由人资单位专责办理,此有经济部商工登记公示资料…、企业文宣…,及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各1份在卷可考,衡诸原告以此丰沛之资力、人力资源,自无可能毫无透过暂时调职、调班、提供休假等方式,将○员、□员之工作场所作区隔…」。
(四)由上述法院判决可知,性工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的「立即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于判断上,不仅要评估措施的有效与否,亦应审酌个案企业规模、性质等,评估措施的可执行性,并非强制所有企业仅能采取单一、特定或全然去限制被申诉人行动自由的方式为之。
三、结论:
面对员工提出职场性骚扰申诉,法令并无强制阿茵的公司只能以额外添购、承租办公空间,或派员对B进行盯哨的方式,将A、B两位员工分开,应依公司的既有资源、工作型态、申诉人意愿等,综合评估现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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