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为保全陈男、医院、保全公司应共同赔偿225万5900元。(资料照)
一名在医院服务的陈姓保全,看到肢体残障的张女无法移动电动辅助车,好心上前协助,不料却触动车子之前进杆,导致暴冲,张因而倒地,颅骨骨折经紧急送医急救仍告不治。6名女儿认为保全和医院负有过失,要求赔偿陈男和保全公司、医院各应赔偿家属165万5900元。法官认同原告的看法,认为陈男、医院、保全公司应共同赔偿225万5900元。
判决书指出,此案发生于去年4月间,在某医院担任保全的陈男发现现年89岁的张女电动辅助车卡住,上前帮忙,不料启动车前进杆,引发暴冲,造成张女倒地,头部受创不治。家属认为保全负有过失,因此求偿。
陈男认为,他因热心提供协助,却意外引发伤害,其伤害的恶性并非重大,原告请求精神慰抚金各150万元之金额过高,如此高度究责,难免使与类似工作人员(保全员、导览员、管理员),热心积极协助民众前要先思考风险及后果,进而引发众人冷漠以对的寒蝉效应,不符社会公益。医院声明毋须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被告负有原告之死的过失,而依一般社会通念,陈男至医院值勤时,既负有指挥监督之权,自应认保全公司与医院均系民法第188条所称之雇用人。原告主张保全公司、医院分别依民法第188条第1项规定,负共同赔偿之责任自属有据。原告与医院和保全公司应赔偿长女50万5900元(丧葬费15万5900元+精神慰抚金35万元),其余5名女儿各获35万元(共175万元)的精神慰抚金。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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