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加入诈欺集团后,囚禁5名人头户防落跑,还涉嫌骗74人,地院依剥夺行动自由等罪,判最重4年2月并没收所得。(记者王捷摄)
台南地方法院今早针对3名加入诈欺集团的邱姓男子、王姓男子与陈姓男子宣判,认定他们看管人头帐户提供者,竟私行囚禁5人,再骗74名被害人,依剥夺行动自由、3人以上共同诈骗取财与洗钱罪判刑,最重4年2月。
王男担任小组长,招募人头帐户、操作网路银行并看管帐户提供者;邱男为组员,协助招募帐户、向车手收水。两人为防止帐户被挂失或赃款遭侵吞,将5名提供帐户的被害人带往处所交由成员轮流看守,使其行动自由受限。另诈欺集团再以话术诱骗63名民众汇入人头帐户,由车手提领现金交给上手,以掩饰所得。
法院另认定,陈男加入诈团后,提供名下帐户、担任车手提领现金,还介绍他人加入成为车手并提供帐户,共涉及11名被害人。资金在上游成员诈骗得手后,汇入人头帐户再转入陈男或其他车手掌控的帐户,由车手依指示提领交给上手,用以隐匿诈骗所得。3人均在侦查与审判阶段坦承犯行,并有人头帐户提供者与多名被害人指证及相关物证。
法官指出,3名被告正值青壮,却不循正途赚钱而加入诈欺集团,让被害人受损,也增加检警追查赃款与幕后主谋的困难,助长诈骗歪风。综合各自在集团中的分工、犯后态度与是否缴回所得,邱男并执行3年10月,缴回15万元并没收;王男并执行4年2月,所得6万元同样没收,不足部分将追征;陈男就11罪各处1年4月至1年6月不等徒刑,因已与1名告诉人调解并给付1万5千元,法院认定所得已被剥夺,不再另宣告没收,全案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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