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佑均律师
公司违反劳动法令,劳工可以向负责人求偿吗?
一、结论
如果公司违反劳动法令,且负责人构成公司法第23条第2项之情形,负责人可能也要与公司一并对劳工负赔偿责任。 二、说明
公司有遵守劳动法令的义务,而如果公司违反劳动法令,造成劳工损失,劳工原则上可以向公司求偿,故一般的民事案件,劳工也大多是以公司本身为被告。但是,除了向公司求偿以外,劳工是不是还可以向「负责人」一并求偿呢?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必须视企业组织本身的类型:如果是独资的商号,也就是由单一自然人出资成立的商业组织,则该自然人和商号是绑在一起负法律责任,就此而言,如果该独资商号违反劳动法令,也就等同于负责人违反劳动法令,于此种情形,劳工告独资商号也就是等同于告负责人。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组织是公司的话,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格,和负责人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公司如果违反劳动法令,法律效果不一定会直接扩及负责人。此种情形,劳工就只能向公司求偿,而没有办法向负责人一并求偿。
不过,公司法第23条第2项另规定:「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依此条规定,负责人如果执行公司业务对劳工造成损害,应与公司对劳工负连带赔偿责任,于此种情形,劳工除了向公司求偿,就可以一并向负责人求偿。
而实务上公司违反哪些劳动法令,会被法院认为构成公司法第23条第2项上开规定,导致负责人也要一并赔偿呢?实务上,如果公司是因为违反职业安全卫生的相关法令,导致劳工遭遇职业灾害,法院多认为负责人构成公司法第23条第2项之情形(因为负责人本来就有遵法防免灾害发生之义务),故必须与公司连带赔偿劳工(例如台湾嘉义地方法院110年度劳诉字第2号民事判决、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劳诉字第78号民事判决);另一方面,如果单纯是公司欠薪的情形,法院则有认为:因为薪资的给付义务人为公司,此种情形就只是公司单纯的债务不履行(也就是没有遵照契约的内容给付),劳工单纯向公司请求给付即可,此时即倾向不会让负责人一并负责(例如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6年度劳诉字第24号、台湾高等法院98年度劳上字第49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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