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酒后到医院挂急诊时,咬伤医师的小腿。陈男辩称因喝酒意识很乱,且有患精神疾病。法官指出,罹患精神疾病与是否不能辨识行为违法无必然关联,并认定陈男行为时未丧失辨识违法能力,依违反医疗法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检察官起诉指出,陈男今年2月17日凌晨4时许,前往基隆长庚医院急诊室就医时,冲进护理站要抓住医师,旁人连忙上前阻止。陈男和医师后来双双倒地,陈男竟又抓住医师的脚,并开口咬伤医师的右小腿。
警方获报前往急诊室,将陈男带回制作笔录后送办。检察官侦查时,陈男坦承犯行,另依医院监视器影像、诊断证明书等事证,认定陈男咬伤医师右小腿(伤害部分未提告),因而妨害医师执行医疗业务,依违反医疗法以强暴方法妨害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罪嫌起诉。
法官审理后指出,陈男在警询和检方侦查时,都供称案发当时有喝酒,对部分情节无印象,意识很乱、不太清楚,并提出诊断证明书及精神科预约回诊单佐证。诊断证明书记载,陈男经诊断患有躁动性行为,疑似酒精或物质戒断引发精神疾病。
法官认为,陈男是否罹患精神疾病,与是否不能辨识行为违法,并无必然的关联。陈男案发后,对于警员询问及检察官讯问的问题,都没有答非所问情形,也能清楚应答案发原因、手段、过程等细节,记忆、逻辑十分清楚,没有无法完全陈述情形。
法官说,陈男既能清楚、明确表达案发过程及为自己答辩,显见其行为时知悉所为意义及目的,并无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适用刑法规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余地。
法官表示,陈男未克制情绪,冲进护理站欲抓医师,并开口咬伤医师右小腿,妨害医师执行医疗业务,行为不可取。考量陈男在法院审理时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欲赔偿被害人损害,兼衡犯罪动机、手段、损害结果及患有精神疾病等生活状况情状,判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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