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正椈律师
看到东海女大生被公车辗压致死的新闻,著实相当震惊!也很难过一条年轻的生命就此逝去,再也看不到明天的太阳!很多朋友问我,难道真的是因为法律上撞死人比撞伤人赔偿金额少,所以司机有二度碾压女大生致死的可疑动机吗?!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规定如何?
车祸撞死人的赔偿项目 规定在民法第192、194条
1.肇事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2.肇事者对于被害人负法定扶养义务的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3.肇事者对于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赔偿非财产上损害(即精神慰抚金)相当之金额。
车祸撞伤人的赔偿项目 规定在民法第193、195、216条
1.肇事者对于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负损害赔偿责任。
2.肇事者对于被害人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像是看护费、交通费等。
3.肇事者对于被害人,赔偿非财产上损害(即精神慰抚金)相当之金额。
4.肇事者需填补被害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像是不能上班的损害。
撞伤人比撞死人赔偿金额通常较高的原因
被害人受伤,如果是需要复健、调养,通常需要一段时间,甚至余生都要一直仰赖治疗,那么被害人开销的金额自然会一直累加计算,而且被害人不能工作的损失也会因此算入肇事者的赔偿责任当中,因为被害人尚生存,与车祸相关的损害自有可能会持续发生与累积,通常伤势愈严重,需要疗养期间愈长,赔偿金额一定愈高。
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生活一切开销全部停止计算,损害也不会再继续发生,赔偿的金额自然无法往后累积计算,一次性赔偿已支出的丧葬费用、医疗费用、增加生活需要费用、扶养费、精神慰抚金,通常赔偿责任就尽了。
目前司法单位是以过失致死罪移送公车司机法办,然而,若是经过调查证据(像是传唤目击的另名女大生、司机通联对象内容、被害人相验致死原因)等资料综合判断,查出肇事司机若是「故意」踩油门,而且为的是碾压女大生致死,那么,司机就有可能是触犯刑法第271条的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第276条的过失致死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肇事司机未经受伤被害人均同意即任意移动车辆的行为,应该触犯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者,应即采取救护措施及依规定处置,并通知警察机关处理,不得任意移动肇事汽车及现场痕迹证据」,恐因此吃上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单。
谨以此文悼念亡者,警惕生者,出门在外开车驾驶均须时刻注意交通安全,慎防造成他人身体生命财产伤亡损害!平平安安出门,快快乐乐回家!
(以上法律分析根据新闻报导内容而为,详细法律责任之结果尚应尊重司法单位之调查与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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