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日即将到来,在这个举国欢庆的重要日子里,劳动部9日特别提醒,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国庆日」(10月10日)为劳工应放假之日(即俗称之国定假日),雇主应让劳工休假并给薪,如需劳工于当日出勤,必须征得劳工同意,并且依规定加倍发给工资。
劳动部说明,今年10月10日国庆日为星期四,劳雇双方如约定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雇主如需劳工于国庆日出勤,应征得劳工同意,且应加发工资,亦即除原本约定照给之当日工资外,于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内再加发一日工资;如有超过8小时工作之时段,属延长工作时间,应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计给加班费。
劳动部指出,如劳工之例假或休息日若刚好与国庆日同一日,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3条之1规定,应由劳雇双方协商择日补假,而10月10日(星期四)当日仍维持原例假或休息日之性质,该日无需出勤,工资照给;至择日补假之当日,性质为国定假日,如有出勤,应加给工资。
劳动部强调,113年国庆日的出勤及工资给付,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雇主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劳工局(处)或社会局(处)】或劳动部1955专线提出申诉,以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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