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报业商业同业公会
•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
•中国电视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视CTV)
•民间全民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民视FTV)
•台湾电视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视TTV)
大型数位平台严重影响国内新闻媒体产业,形成极不公平竞争关系。最著者,即大型数位平台本身并不投资于编采、制作内容,却大量取用国内各大新闻媒体耗费人力、物力所生产的内容,进而吸走庞大数位广告。国内媒体多年来广告因而巨额流失,虽仍竭力支撑,继续编采优质内容,惟此种技术架构下,扭曲的、不公平竞争愈趋恶化,将不知伊于胡底!
不只台湾,世界各国媒体均面临相同困境,澳洲、欧盟、加拿大、美国加州均已由行政、立法部门积极立法、介入,要求扭转大型数位平台不公平侵夺媒体获利的现况,以维护民主社会正常运作。
立法院新会期中,多位立委对此同表关切,相继提出法案,其中包括议价仲裁及设立基金方式,以解决大型数位平台与国内新闻媒体业者之间极度不公平、不对等之问题。
我们感谢各界关心台湾媒体的困境,在立法院将对相关法案进行审议前,我们包括平面、电子、数位媒体,提出以下共同声明:
一、共同声明人支持立法保护新闻媒体产业,为落实新闻有价与公平竞争原则,应以强制议价仲裁制度为主要立法精神。
二、议价仲裁依法应尽快于一定期限内完成。
三、除议价外,若主张采基金拨补方式时,大型数位平台及政府对基金的捐赠应有强制性,且金额必须有明确标准。因机构媒体与非机构媒体之编采、制播人数与营运成本相差悬殊,基金应以媒体受雇人数为准,依比例拨补。
四、且基于媒体自治、自主原则,基金之拨补应由参与「我国新闻产业与大型数位平台对话会议」之四大媒体公协会(台北市报业商业同业公会、台北市杂志商业同业公会、中华民国电视学会、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负责制订发放规则,基金会仅为基本事务性运作,无审查权与补助金额之裁量权,亦无权组织审查委员会介入基金发放之审议。
五、在大型数位平台不透明的演算及分润机制下,世界各国新闻产业正逢前所未见变局。因此,立法的目标,应在于改善整体新闻产业环境,以促进共荣共好,吁请国人共同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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