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指控东森国际公司有「假交易真借款虚增东森国际公司进销货金额」等情事,提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求偿2266万余元,但从一审到更二审都吞败。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认为投保中心上诉部分有理,今判东森国际、董事长王令麟等25人应赔偿2266万4381元。
投保中心主张,王令麟、王令一、廖尚文于2004年6月1日至2007年8月13日分别担任东森国际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兼董事,却和公司董事、监察人以假买卖真借款的方式购买谷物,以货款名义将借款汇予3公司供赎单提货,东森公司再虚伪转售,虚增东森公司的进、销货金额依序达8亿9303万、8亿9992万元,且未据实揭露关系人交易,致公司2004年上半年度至2006年度各期财务报告不实。
投保中心也认为黄姓、阮姓、何姓与郑姓等4名会计师签证查核或核阅财报未善尽注意义务,使得233名投资人自2004年8月31日起买进东森股票,并继续持有至2007年8月13日王令麟等3人遭检察官以违反证券交易法等罪提起公诉,揭露财报不实,造成股价重挫,才卖出或继续持股。
高院更三审认为东森公司「假买卖真借贷」财报不实,不实财报影响东森公司股票价格,参酌证交法相关诈欺市场理论及法理,采用「诈欺市场理论」的「推定因果关系」,投资人仅须举证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内容有所不实,即可认已就有价证券交易及损害的因果关系善尽举证之责。东森公司股价于2007年8月13日刑案遭起诉的消息公告前一交易日为8元,消息公告后当日即下跌至7.94元,同年月14至20日再陆续下跌至7.39元、7.03、6.90、6.74、6.98元,更三审认为东森公司股价受到不实资讯支撑,事后经揭露对公司股价产生明显影响。
更三审认为王令麟、王令一、廖尚文都是东森公司的负责人,主导不实交易致财报不实,东森公司及王令麟等3人应对各善意投资人负赔偿责任,另外许忠明等12人董事、陈清吉等3人监察人应与东森公司及王等3人负连带责任;本案死亡的被告遗产继承人各于遗产范围内负连带责任。至于4名会计师,合议庭认为并无查核缺失。
经计算后,更三审判东森公司与王令麟等人共须赔偿2266万4381元,本件得上诉。
东森国际回应,「我们尚未收到法院的裁定书,无法就内容回应,等收到后我们还会继续上诉,这已是17年前的事,我们自始至终没有财报不实的问题,我们的交易是有实体货物与金流,刑事判决也从来就没有认为我们有财报不实,只是投保中心不甘心,不停的上诉,我们也会相对的回应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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