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审理艺人闪兵案,今天就先前出面自首的9名艺人和5名素人役男做出第一波宣判,法官基于14人当初均自首,事后认罪并积极配合调查予以轻判,各判处14人各6月至1年10月徒刑,其中13人缓刑,1人得易科罚金,本次涉案9名艺人刑度如下:
1.廖人帅判刑1年4月,缓刑4年,支付公库130万元及义务劳务60小时
2.阿达(本名昌璟翔)判刑1年2月,缓刑3年,支付公库100万元及义务劳务60小时
3.Energy前成员唐振刚判刑1年4月,缓刑3年,支付公库50万元及义务劳务100小时
4.唐禹哲(本名阮霆钧)判刑1年7月,缓刑3年,支付公库30万元及义务劳务150小时
5.李唯枫判刑1年4月,缓刑3年,支付公库50万元及义务劳务100小时
6.邱昊奇(本名邱孝尊)判刑1年4月,缓刑3年,支付公库80万元及义务劳务80小时
7.邹翰升(本名邹宗翰)判刑1年4月,缓刑3年,支付公库60万元及义务劳务100小时
8.杨子锋(本名杨景涵)判刑1年4月,缓刑3年,支付公库30万元及义务劳务100小时
9.中华民国霹雳舞委员会主委李奕釜判刑1年8月,缓刑4年,支付公库50万元及义务劳务120小时
素人役男们则各判刑6月至1年7月不等,支付公库50到80万不等。所有涉案役男除魏姓素人因不符合缓刑要件,处徒刑6月,得意科罚金,其余包括艺人在内的13名役男,除廖人帅、李弈釜缓刑4年外,其余人均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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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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