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所9日表示,昶虹(2443)停止交易至10月8日止,已届满六个月,依相关规定公告有价证券自11月19日起终止上市;但若11月7日零时前补缴未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符合规定的财报,将得免于下市。
昶虹先前因未在期限内公告申报2023年度财报,核有证交所营业细则第50条第1项第1款规定情事,经公告上市有价证券自2024年4月8日起停止买卖,加上后续未公告2024年度第1季及第2季财报,遭并案停止买卖在案。
证交所指出,由于公告停止买卖期间至2024年10月8日止,已届满六个月,核有同细则第50条之1第1项第7款应终止上市情事,经公告昶虹自2024年11月19日起股票下市。
此外,昶虹2020年财报,经签证会计师出具继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查核报告,核有同细则第49条第1项第3款规定情事,上市有价证券已自2021年4月7日起打入全额交割。
但至2024年4月8日届满三年仍未改善,依同细则第50条第1项第16款规定,证交所公告上市有价证券自2024年4月10日起并案停止买卖在案,符合停止交易届满六个月并有同细则第50条之1第1项第7款应终止上市情事。
依同细则第50条之1第2项规定,昶虹若自公告股票下市实施日至少八个营业日(2024年11月7日零时)前,补公告申报先前未依期限检送的财报,且无同细则第49条第1项第3款所规定保留意见的查核报告,或保留结论的核阅报告,暨无第50条之1第1项其他各款规定情事,并检具相关事证向证交所提出申请,得免于下市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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