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所表示,廷鑫兴业(2358)先前因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报2023年财务报告,核有证交所营业细则第50条第1项第1款规定的情事,业经证交所公告其上市有价证券自2024年4月8日起停止买卖,又廷鑫公司仍未公告申报2024年度第1季及第2季财务报告,复经证交所公告并案停止买卖在案。前开公告停止买卖期间至2024年10月8日止已届满六个月,核有同细则第50条之1第1项第7款应终止其有价证券上市的情事,经证交所公告其有价证券自2024年11月19日起终止上市。
依同细则第50条之1第2项规定,廷鑫经证交所公告其上市有价证券终止上市而尚未实施,倘于实施日至少八个营业日(2024年11月7日零时)前,补行公告申报先前未依期限检送的财务报告,且无同细则第49条第1项第3款所规定保留意见的查核报告或保留结论的核阅报告,暨无第50条之1第1项其他各款规定情事,并检具相关事证向证交所提出申请者,证交所得公告免除其终止上市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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