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所今天召开董事会,通过修正营业细则,针对股价新台币1000元以上的千金股,升降单位由现行5元改为1元。
证交所表示,该案仍有待陈报主管机关,至于上路时间预计明(116)年7月。 证交所表示,此举是因应近年高价股数量及交易比重增加之市场发展趋势,希望提升高价股价格连续性,以及价格形成效率,增加投资人下单价格弹性并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有助缩小整股与零股市场价差,提升整体市场交易效率。
另外,为强化对投资人违约管理措施的执行弹性,证交所今天董事会也通过调整对投资人违约结案后的委托预收机制。
原本旧制为投资人再次违约与前次违约时间在1年内者,全体证券商自接获证交所每日上午8时30分有关该投资人之结案公告日起3个月内,受理其首日交易起连续10个营业日之委托须预收。
考量证券市场交易热络及国际政经情势引发剧烈震荡,新制对投资人违约结案后之委托预收机制调整为首次违约5年内,于得交易后,首日交易至其第10个交易日须预收。第2次含以上违约5年内,于得交易后,首日交易至其第30个交易日须预收。另外营业细则等也改采原则性订定,细节规范另通函订之,以配合证券市场情况机动调整。
证交所董事会今天还通过「认购(售)权证上市审查准则」修正草案。考量实务需求及发行人风险,将控管发行权证额度之合格自有资本净额百分比以9折计,以降低发行数,另将申请自行注销后,权证发行单位不得低于初次发行单位之比例,自10%升至15%,价内20%含以上者则维持现行10%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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