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18日裁定,投保法董事解任诉讼当事人不得为起诉时已卸任董事;台湾诚正经营学会、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日前举办董事解任判决评选研讨会,邀请各界专家共同探讨企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董事哪些行为,可能被法院认定不适任继续担任董事,甚至影响其将来担任董事的资格。
台湾诚正经营学会理事长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特聘教授邵庆平表示,投保法将内线交易、操纵市场独立于其他重大违反法令行为,不须再经法院个案衡量行为的重大性,形同要求法院机械性地将董事解任,此一制度设计是否适当,值得讨论。
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钟元珧认为,企业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令的问题根源多与控制股东有关,公司法第27条,让控制股东可以透过法人形式指派「代表人」担任董事,而且可以不经过股东会改选自行更换,造成理应具有优先地位的公司董事义务事实上被法人股东代表人的受任人义务超越。
钟元珧指出,公司法第8条第3项令实质董事同等负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原本可望解决控制股东越过董事为公司做决策却无庸负责的问题,但实务上对董事究责的行动仍然主要作用于专业经理人。
投保中心董事长张心悌则说,投保中心对董事提起解任失格诉讼都相当谨慎,投保中心起诉的被告都同时是内线交易、操纵市场及财报不实等刑事案件被告,目前没有针对仅可能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董事提起解任诉讼。
成功大学法律系教授陈俊仁认为,投保法规定董事涉及刑事犯罪之独立解任事由,如内线交易,属董事个人行为,与经营能力及是否适任无直接关联,倘股东仍愿意选任其为董事,股东之财产权应加以尊重,若以法律强行凌驾股东意愿,自应慎重为之;且实务上内线交易,董事多采认罪换取减刑或缓刑之诉讼策略,在此情形自应与犯罪情节重大加以区别。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蔡英欣也说,应该将被告董事所犯行为区分其严重性并更细致化处理,不宜一律课予三年之董事失效;此外,不能担任董事但可以担任经理人,也是立法不够细致的一个问题。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杨岳平指出,现行投保法已从保护小股东脱钩,同时保护公司,也保护了资本市场,但法院不是投资人,法院是否适合介入投资人或是经营决策,也有法院过度介入公司治理之疑虑,目前整个裁判解任程序加上背景事实审判程序冗长,执法有效性存疑,或可考虑改由主管机关以行政处分使董事失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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