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所9日宣布,廷鑫(2358)停止交易至10月8日止届满六个月时间,依相关规定公告有价证券自11月19日起终止上市;但若11月7日零时前补缴未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符合规定的财报,得免于下市。
廷鑫先前因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报2023年度财报,核有证交所营业细则第50条第1项第1款规定情事,经公告上市有价证券自2024年4月8日起停止买卖;另廷鑫亦未公告申报2024年第1季及第2季财报,经公告并案停止买卖在案。
证交所指出,鉴于公告停止买卖期间至2024年10月8日已满六个月,核有同细则第50条之1第1项第7款应终止上市情事,经公告廷鑫自2024年11月19日起股票下市。
不过,依规定廷鑫若自公告股票下市实施日至少八个营业日(2024年11月7日零时)前,补公告申报未依期限检送的财报,且无同细则第49条第1项第3款所规定保留意见的查核报告,或保留结论的核阅报告,暨无第50条之1第1项其他各款规定情事,并检具相关事证向证交所提出申请,得免于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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