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美集团创办人何明宪担任董事长期间侵占公司7009万余元,检方依违反证券交易法起诉,案件缠讼17年,并历经三度撤销发回更审,最高法院依证交法背信罪判刑3年2月定谳,并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何确定要入狱。
另外,同案被告、律师凃锦树则被判刑3年确定,并因另案逃亡通缉中。
何明宪当时是勤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也是日华投资公司负责人、日华资产公司董事,而凃锦树则是劲林争青资产管理公负责人,2人以平分劳务报酬的方式,2005、2006年间借由「大广三不良债权」交易时,侵占日华公司资产3509万余元,另在「金典不良债权」交易案,侵占日华资产共计3500万元。
案件自2009年被检方起诉后系属法院,至今已17年,一审曾判决何明宪无罪,但二审改重判8年徒刑,历经最高法院三度撤销判决,发回更审。
台南高分院更三审认为何明宪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应本忠实义务,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最大利益,竟利用大广三案、金典案常规交易需支付报酬给凃锦树机会,由勤美公司从属公司订立契约、约定报酬机会,为自己利益,违背职务另与另与劲林公司实际负责人凃锦树约定,间接自劲林公司分得回流报酬,因而损害勤美公司、日华投资公司、日华资产公司资产。
更三审认定何明宪获利达3509万6730元、3500万元,凃锦树则无不法利得,审酌何明宪年已近八旬,且根据相关资料,可见推动大广三案、金典案,对于台中市市容、市民休憩环境与勤美公司收益确有重大助益,平日热心公益捐款等,判处何明宪3年2月徒刑、凃锦树3年。
案件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判决认事用法没有违背法令之处,量刑妥适,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如没特殊注明,文章均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