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注意,讨债前请先修法学课!陆姓男子不满杨姓友人欠钱不还,竟将杨男手持本票、借据的照片制成「寻人海报」贴满杨男位于桃园区的住处附近,想借此逼杨男出面,只将杨的眼部涂黑,姓名、电话及住址却大公开挨告,桃园地检署依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起诉,同行宋姓友人遭通缉。
起诉指出,18岁新北市陆姓男子与宋姓友人,双方因与桃园杨姓男子三人之间有9万元借贷纠纷,眼看对方不还钱,他俩只好自己想办法讨债,2025年5月15日之前,陆男与宋男联手,将杨男当初向他俩借钱时,手持本票与借据所拍的照片,印成一张张标注「急寻」、「看到此人请打电话」的讨债海报,虽然海报上,象征性地把杨男眼睛部位涂黑,代表打马赛克,不过本票上杨男的姓名、住址与手机号码通通「全都露」。
检警调查,陆、宋二男去年5月15日当晚近9时,南下桃园循地址找到杨男家,却未获理会,于是将这份讨债海报,分别张贴于杨男桃园区住家巷口及附近的公布栏、墙面、电线杆,甚至连住户的信箱上,这种大张旗鼓的「寻人启事」,不但没让欠债的杨男乖乖还钱,反而让杨男气得直接报警处理。
侦查时,陆男辩称「一切都是为了讨债」,但检察官认为,这种非法处理、利用他人个资行为,已严重损害杨男的隐私权;虽然杨男另还告加重诽谤罪,由于海报内容讲的「欠钱」是事实,海报的照片杨男也承认因借钱才会拍照存证,因此海报未涉及造谣不予起诉,至于陆男未经同意将杨男敏感个资张贴于公共场所,已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检方将陆与在逃的宋同列共同正犯,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方式若采「公开照片、姓名、住址」,就已触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意图损害他人利益而违反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等规定,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为了9万块让自己背上刑事前科,甚至面临百万罚金,这笔帐怎么算都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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