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劳基法规定,劳工加班,雇主应给加班费,且在劳工同意下才可以改为补休。换言之,劳工加班要给加班费或补休。根据劳动部调查,过去一年加班劳工中,有11.9%没有领到加班费或换补休。
劳动部调查指出,劳工近一年加班均有领到加班费或换补休占88.1%,但曾经没有领到加班费或换取补休占11.9%。
劳工没有领到加班费或换补休,原因包括:「忘记或懒得申请」、「不想被认为工作无效率而不申请」、「因同事皆没人申请,所以自己也不申请」、「虽有补休,因工作多无法补休」、「被告知是责任制、不可申请」、「害怕影响考绩、升迁或解雇而不敢申请」、「加班已超过公司规定限额」、「公司不给加班费也不补休」等。
按行业别观察,以其他服务业曾没有领到加班费或换取补休比率为21.8%最高,其次为出版影音及资通讯业20.3%,不动产业20.2%居第三。
调查显示,对于劳工加班,公司给付方式以「一律给付加班费」占四成二居多,其次为「可选择加班费或补休」占39.3%,「一律给予补休」占8.5%。
按员工规模别观察,49人以下各规模层事业单位以「一律给付加班费」比率最高,介于48%至51%;50人以上各规模层以「可选择加班费或补休」比率最高,介于41%至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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