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经销商未配合劳动检查,两度收到通知仍未到场,遭台北市政府劳动局开罚3万元。业者主张商行早在10年前就已无营业,且曾与承办人联系,只是错过检查时间,请求撤销处分。不过,台北市政府诉愿审议委员会认定,商号登记至今并无歇业或停业纪录,业者也未提出资料供主管机关查核,已构成规避劳动检查,诉愿遭驳回。
根据台北市政府诉愿决定书,诉愿人独资经营公益彩券经销业,属于适用《劳动基准法》的行业。劳动局为厘清业者劳动法令遵循情形,于2026年1月底发函,通知业者于2月上旬某日上午携带相关资料接受劳动检查,通知依规定送达,但业者未依指定时间到场。
劳动局再次发函,要求业者于2月中旬某日上午接受检查,通知也依规定送达,业者仍未到场,也未提供相关资料。劳动局认定业者涉及规避劳动检查,于3月初通知其陈述意见,业者仍未提出说明,劳动局遂于3月底裁罚3万元,并依法公布相关资讯。
业者不服,主张商行早在10年前就已没有营业,且曾于2026年2月左右与劳动局承办人联系劳检事宜,只是错过指定时间,希望主管机关再给一次机会,撤销裁罚。
台北市政府诉愿审议委员会认为,依《劳动基准法》第73条规定,主管机关实施劳动检查时,得要求事业单位提出必要的报告、纪录、帐册及相关文件,事业单位不得拒绝;依同法第80条,拒绝、规避或阻挠劳工检查员依法执行职务,可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诉愿会指出,劳动局已两度通知业者接受检查,并载明检查目的及配合义务,业者却始终未到场,也未检送资料,导致主管机关无法查核相关劳工的工作资料,难以厘清劳雇双方的劳动关系。
至于业者主张早已无营业,市府查核经济部商工登记公示资料发现,该商号自2009年3月9日起,并无歇业或停业的登记事项。市府认为,业者若确实已无营业,仍可在接受检查时一并说明,不能因此免除配合劳动检查的义务。
诉愿会最后认定,业者未依通知接受检查,已违反《劳动基准法》第80条,劳动局裁处法定最低额3万元罚锾并无不当,因此于2026年7月9日决定诉愿驳回,维持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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