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办理抛弃继承才首次见到生父,相比无血缘继父,抚养他超过10年并声请收养。台南地院认定双方情同父子,裁准收养。(资料照)
养子办理抛弃继承时,才首次见到亲生父亲;反观无血缘的继父,却将他视如己出抚养十多年,让养子决定改变身分证后的父亲栏位。继父因此向台南地方法院声请认可收养养子,法官审酌双方情同父子的情感依附,依法裁定准予收养。
继父与养子的生母在2015年12月结婚,养子向法院主张,自结婚后即与继父、生母同住至今,有成立收养关系的意愿,并已取得母亲同意,继父因此依民法规定,备妥收养契约书、出养同意书及户籍誊本等书证,向法院提出认可收养的声请。
台南地院上个月开庭调查,继父、继子及生母都到庭同意收养。继子向法官表示,继父与母亲结婚多年,实际抚养他10多年,希望能正式收养,一家人共同生活十几年来,生活中许多事务都是继父在教育陪伴,所以想改变身分证背面的父亲栏位,期盼成为法律上真正的父子。
生父虽然递交呈报状同意出养,但在法院通知到场时并未现身,继子向法官坦言,直到今年3月为了办理抛弃继承事务,才第一次见到生父。法院考量生父长期未对继子尽保护教养的义务,依法认定无须再通知其到场表示意见。
法院审酌继父收养动机单纯,且无违反收养目的重大情事。法官认定,继父、子两人具长期共同生活、互相照顾扶持之事实,双方建立宛如父子的情感关系,收养具必要与正当性,裁定准予收养,并溯及自今年2月26日签订书面时生效。程序费用1500元由声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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