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女子驾车行经彰化县田中镇,超速达41公里遭拍照举发,却辩称测速照相机不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打脸判决驳回。(记者陈建志摄)
一名洪姓女子,去年4月驾驶自小客车行经彰化县田中镇中南路二段,因超速41公里遭测速照相机拍照举发,员警开罚1万2千元,并吊扣车牌6个月,洪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强调当时行车纪录器显示的车速为时速81公里,且测速照相机检定合格期限快到,有失准、偏差疑虑,并质疑「警52标志」遭遮蔽,不过法官勘验现场照片和测速照相机检定合格证书,打脸洪女说法,判决驳回。
判决指出,洪姓女子2025年4月13日晚上8点多,驾驶自小客车行经彰化县田中镇中南路二段32公里处时,超速达41公里,员警迳行举发,除开罚1万2千元,并吊扣车牌6个月,洪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洪女主张,当时车上行车纪录器影像显示车速为时速81公里,仅超过最高限速(50公里)31公里,原处分有违误。并指该处测速取缔标志的「警52标志」设置于驾驶人的视线死角,并被一旁的道路标志遮蔽,导致无法发现,失去警示作用。
洪女并称,被举发是4月13日,但测速照相机的检定合格使用期限到同年5月,员警在使用期限届至前是否有因不当操作致测速失准、偏差尚有疑义,要求台中区监理所应提供重新送验后校准偏差的数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则认为,该测速照相机经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于2024年5月3日检定合格,有效期限至2025年5月31日,是具有公信力而得采为认定事实的凭据,否认有超速达每小时41公里的违规并无根据。
此外,经勘验现场照片,该面警52标志,设置于道路旁电线杆上,牌面清晰、设置位置明显,洪女指称设置在驾驶人视线死角,且被旁侧的道路标志遮蔽,并不可采,判决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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