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义潭。(资料照)
嘉义县消防局第二大队翁姓消防员2021年9月到嘉义县仁义潭参加水域救援能力训练时,潜水训练过程中不慎溺水,送医宣告不治。翁男父母悲痛请求国家赔偿,嘉义地方法院今天一审判决驳回。
翁男父母另控告负责规划训练计划的黄姓安全官、训练总教官李姓教官2人过失致死罪嫌,嘉义地检署不起诉,家属声请再议,台南高检署驳回。
嘉义地院审理指出,当日定点U型搜索训练,学员自A点下水垂直下潜至水库底A1点,再沿绳索横向搜索至训练点B最后沿B至B1点的绳索垂直上浮出水面。A1与B点皆有教官在水底待命,下水前学员复习水下手势、以握手沟通、手抓潜伴并沿绳索移动。
法院认为,黄姓安全官依循内政部消防机关水域救援训练安全规范、救灾训练安全管理指导原则及消防人员救灾安全手册等规定规划训练计划,已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难认有过失。
李姓总教官、高姓授课教官及蔡姓安全官,皆具备ADS救援潜水、水上救生教练、救生员或高级救护技术员等资格;仁义潭长期为嘉义县市消防单位潜水训练场地,也是当地溺水案件救援热点,场地无不当。
法院指出,照明设备、伙伴绳、照应索或标示浮球并非规定必备装备。所有学员均接受勤前教育、了解自身身体状况,且无强迫下水情形,学员也清楚训练内容。
证人证称,翁男第二次下潜与张姓队员搭档,张男在从B点上升至B1点途中身体不适,曾以手势与翁男确认后先行上浮,但张男浮出水面后发现翁男未一起上浮,张男有透过握手向翁男传达身体状况。
嘉义地院判决,训练计划与黄姓安全官、李姓总教官均无过失,嘉义县消防局无须负国家赔偿责任。法官审酌翁男在训练中丧失生命,对家属造成巨大悲痛,也使国家失去宝贵人才,参与训练的消防同仁承受心理压力,建议内政部消防署应制定统一标准,建立公共安全潜水专业体系、分级训练与证照制度,并编列预算强化装备与科技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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