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方法院依犯持有第一级毒品罪,判处曾男6个月徒刑。(资料照)
苗栗县曾姓男子,搭车下车时皮包掉落路边,被其他路人拾获送交警方处理,结果,警方清点皮夹内物品时,赫然发现1包毛重0.46公克的第一级毒品海洛因。曾男被通知到案,坦承持有,由苗栗地院判处6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曾男于去年6月23日下午,搭车下车时,皮夹掉落路面,被路人拾获后,送交警方处理。警方于清点皮夹内物品时,发现里头有一小包装有白色粉末的夹链袋,经检验为一级毒品海洛因,毛重0.46公克。
警方通知曾男到案,曾男供称数天前在苗栗市和平路苗栗县立网球场附近,自姓名年籍不详、绰号为「阿明」的男子处,无偿取得,并称是做止痛使用。警询后,将他依法送办。
法院审酌曾男有多次毒品前科,明知海洛属管制之第一级毒品,仍无视禁令而非法持有,所为实不足取,兼衡其于犯后坦承犯行及此案所持有毒品数量多寡及犯罪动机与目的等情状,依犯持有第一级毒品罪,处6个月徒刑,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海洛因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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