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于4日至8日开会,其中一个焦点是「监督法」的修法,官方指出修法将进一步明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大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大陆全国人大1日上午召开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黄海华宣布此次修法的一些重点,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他表示草案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进一步明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完善财经监督工作机制的力度,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切」。
具体而言,包含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同时还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另外,修法还将触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运用现代资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等。
原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第三章则为「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并未触及债务、国有资产的监督。
据指出,本次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能源法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以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仲裁法修订草案」、海商法修订草案」、「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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