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佑均律师
一、结论:
法院实务认为:雇主于调查确认劳工有违规事由时之30天内,必须发动解雇,才不会超过劳基法第12条第2项的除斥期间。建议事业单位一发现劳工疑似有违规,即应立即展开调查程序,并于调查结果明朗后,尽速作成解雇之决定。
二、内容:
依据劳基法第12条第1项第4款及第2项规定:「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可知,劳工若违规情节重大,即构成雇主解雇之事由,而且雇主必须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内发动解雇,若超过该除斥期间,解雇即会被认定为无效。 进一步言,上面的「知悉」,应如何认定?就此来说,由于雇主第一时间听到劳工有违规,尚必须经过一番调查,才能确认确实有违规情形,因此,法院实务也大多是以「雇主完成调查,确认劳工有违规情事」之际,开始起算该30日的除斥期间(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93号裁判要旨参照),并没有要求雇主在听到违规的第一时间、未经调查之情形下,就必须开始起算30天除斥期间而立刻解雇。
不过,在某些情形,如果雇主听闻劳工违规在先,却因为疏忽未详实调查,或是推迟数月后才进行详实调查程序并进行解雇,此时,雇主纵于调查后30天内解雇,法院仍可能认为雇主未于第一时间调查,进一步认该解雇已经超过除斥期间(例如台湾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劳诉字第1号民事判决);或是有些事业单位对于解雇,会规定必须召开人评会决议,此种情形,雇主可能会抓在召开人评会决议后30天内解雇。但是,也曾有法院见解认为:所谓人评会,是事业单位内部的决议流程而非调查单位,如果对于劳工的违规情形,实际上在召开人评会前就已经确认,即仍应自该时间点起算30天,而不是从之后召开人评会时起算30天,否则仍有超过除斥期间之风险(例如台湾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劳上更(一)字第6号民事判决)。
综上,虽然法院实务认为:劳基法第12条第2项的30天除斥期间,是从雇主经过调查、确认劳工有违规事由时起算。但是,还是建议事业单位一发现劳工疑似有违规,即立即展开调查程序,并于调查结果明朗后尽速作成解雇之决定,切勿拖延上开程序,以免遭法院认定劳基法第12条第2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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