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公告修正「非本国籍游艇申请来台特许期限审核原则」,其中增列所有人登记地址位于大陆地区者,并不适用该原则,无法申请来台。
因应非本国籍游艇申请来台的实务需求,交通部航港局日前公告修正「非本国籍游艇申请来台特许期限审核原则」。 航港局表示,这次修正主要原因是希望在审查非本国籍游艇来台特许申请文件及核定特许期限时有一致作法。
航港局指出,修正重点包含明列申请应备文件、明确期限计算方式,并特别明列专案许可事由及佐证文件,游艇有维修或正办理船籍转入我国籍等情形者,得申请专案展延。
此外,根据修正规定内容,针对陆籍游艇,增列所有人登记地址位于大陆者。换言之,不仅大陆籍游艇与由大陆地区直航的游艇禁止来台,陆资所属的游艇也都禁止申请来台。
在申请文件上,根据修正规定要求须检附游艇所有人、船长或驾驶身分证明文件、游艇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驾驶游艇能力证明文件或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乘员名单、航行计划与其他证明文件。
航港局指出,来台期限部分,每年第一次特许期限以6个月为限,但考量实际情形及个案进度不一等,因此放宽有特殊原因者可提专案许可,不订定一致的固定期限。
航港局表示,除经许可外,非中华民国船舶,不得在政府公告为国际商港以外的其他港湾口岸停泊,若违反者可由航政机关处船舶所有人、游艇驾驶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命其立即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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