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水公司年年发绩效奖金,有退休员工认为应列入年终奖金。(资料照)
绩效奖金属于「劳务报酬」吗?台湾自来水公司第11区营业处有4名退休员工,因不满公司未将「绩效奖金」计入退休金平均工资,他们认为,公司收入稳定,每年都付给员工2个月的绩效奖金,这属于经常性的发放,理应列入员工退休金,4人请求给付2.26个月退休金差额,要求补偿40万至75万的退休金,但法院审理后认定,绩效奖金属恩惠性、勉励性给与,不具劳务对价性及经常性,判决原告败诉,全额驳回其请求。
依据判决书内容,该4名员工原任职于台湾自来水公司第十一区管理处,皆于2019年间退休,并适用《劳动基准法》「旧制」退休金制度。原告主张,公司2019年度发放的绩效奖金(2.26个月薪个月月薪)应计入退休金平均工资,但公司未将其纳入计算,应该补偿陈姓股长、赖姓股长、李姓及陈姓营业士,65万、75万、40万及48万元之退休金。
原告主张,绩效奖金依《经济部所属事业经营绩效奖金实施要点》发放,其计算基础来自「员工贡献」的盈余,具劳务对价性,且公司长期稳定发放,已属经常性给与,应视为工资一部分。四人依《劳基法》及《退抚办法》规定,请求公司补发差额及法定利息。
台湾自来水公司抗辩指出,刘、赖为派用人员,兼具公务员身分,应适用《退抚办法》计算退休金。绩效奖金属「恩惠性给予」,非固定或经常性给与,亦不具劳务对价性,不应纳入平均工资。退休金计算系依经济部函颁的「给与项目表」办理,该表未列入绩效奖金。
法院审理,依《劳基法》第2条及第29条规定,指出工资须具「劳务对价性」与「给与经常性」,而绩效奖金发放取决于公司年度盈余,且须经外部审议,非必然发放,性质与年终奖金、红利相近,属勉励性给与。
法院认为,绩效奖金发放与否系于公司年度盈余,且受政策因素、经营环境等影响,非员工提供劳务即必然获得,故不具对价性。尽管台水公司近年均发放绩效奖金,但此系因经营绩效稳定,不代表其已成为固定给与。尽管原告以最高法院判决及学者意见,主张绩效奖金应属工资,但法院认为个案背景与本件不同,且学者意见无拘束力,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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