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北分署长谢宜容。(资料照)
前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北分署长谢宜容,指示部属帮厂商习翌公司量身订作采购案,图利金额42万余元,另以就业安定基金等预算,购买三节礼盒12盒据为己用;新北地院合议庭以图利、侵占公有财物共3罪,判处谢宜容4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3年。谢宜容、检方皆提起上诉,高院今宣判褫夺公权从3年改2年,其余驳回上诉。可上诉。
谢宜容于2023年新庄本部整修工程采购案公告前,指示部属与习翌公司开会讨论标案内容,甚至拆分工程,避免逾150万元采购案须加入外部评选委员变数,习翌借牌投标获利25万余元。
北分署去年所有对外活动、宣传品的视觉设计采购案,谢也为习翌公司量身订作,图利金额17万余元;她另涉侵占「就业安定基金或就业保险基金」预算,购买合计2万余元的12盒礼盒赠送亲友。
新北地院合议庭审理时斥责谢女所为损及国家机关、全体公务员形象,审酌侦审认罪、缴回犯罪所得等因素,依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减刑后,以图利、侵占公有财物共3罪,判处谢宜容4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3年。
谢宜容、检方皆提起上诉,高院发言人文家倩表示,一审已具体说明谢宜容减轻其刑事由及量刑审酌事项,并斟酌刑法第57条,所为量刑未逾越法定刑范围,无违反罪责原则、公平原则情事,无量刑失轻或失重情况。
针对谢宜容请求减刑、缓刑,高院审酌,已足为适当量刑,并无显可悯恕之情,难认有何情轻法重之憾,无适用刑法第59条规定,且一审所量处谢宜容所犯3罪刑度,均在2年以上,不符合缓刑要件;检察官上诉主张一审量刑过轻及被告谢宜容前开上诉均无理由,应予驳回。
至于撤销改判褫夺公权的部分,高院认为,一审就谢宜容所犯3罪各谕知褫夺公权2年,竟于主文宣告褫夺公权3年,显有违误,应就此部分撤销改判,并宣告被告谢宜容应执行褫夺公权2年。
高院发言人文家倩。(高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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