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梁姓男子为首的证券诈欺集团,找国内股票未上市的两家科技公司,随机打电话佯称公司有先进技术,股票即将上市,获利可期,诓骗民众上当汇款买股票,李姓男子当提款车手。彰化地方法院审结,依诈伪买卖有价证券罪,判处李男有期徒刑2年6月,没收扣案洗钱财物100万2642元。
判决书表示,梁男透过许姓男子加入以梁男为首的证券诈欺集团,梁男找到股票未上市(柜)的两家科技公司,取得实体股票后,过户给诈团成员范姓男子,透过许男示另一名黄姓男子成立人头公司并担任人头股东代持股票(梁、范、黄、许四人均另案由台北地方法院审理中),再与地下盘商吴姓、黄姓两名女子佯称是钧硕、溢华投资公司业务员(均另案侦办),随机打电话行销股票。
黄姓人头股东负责办理股票过户,并提供全国各区国税局的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与纸本股票,营造股票正常交易的假象以取信投资人,先后有新北、桃园、新竹、彰化、台南、花莲等县市9名民众被诈,各汇款4万7千元至102万4千元买股票,合计305万7千元,黄姓车手提领后交给许男再转交诈团上游成员。
彰化地院审酌,黄男坦承犯行,未与任何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害,检察官于侦查中已就扣案款项发还部分被害人,另考量黄男非诈团犯行核心分子,而属被动听命行事角色,暨其前科素行、自述智识程度、职业、家庭生活经济状况、检官求刑意见、被害人意见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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