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提醒,参加劳工保险之劳工若不幸遭遇职业灾害,于医疗期间终止劳动契约并退保,可依《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77条规定办理继续参加劳工保险,至符合请领老年给付之日止;但职业灾害劳工已领取失能给付,且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者,不得继续加保。
续保期间除得请领同一职业伤病及其引起疾病之职业灾害保险各项给付,并可持续累积劳保年资,除不予劳保伤病给付外,享有劳保相关给付保障,让保险权益不中断。
劳动部进一步指出,为减轻职灾劳工于离职后继续参加劳工保险期间的保险费负担,于初次办理续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劳工仅需自付20%保险费,其余80%由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基金补助。
于办理续保满二年之日起,保险费由劳工负担50%,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基金补助50%,持续提供职灾劳工朋友必要的支持与后盾。
劳动部提醒,劳工申请继续参加劳工保险,应于原发生职业灾害单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内,透过原投保单位、劳工团体或直接向劳工保险局办理续保,相关申请程序及应备书件可至劳工保险局网站查询下载,符合续保条件的劳工,不要忘记自身权益尽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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