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姓越南移工帮客户将价值5亿元的泰达币兑换成越南盾,手法类似银行法「地下汇兑」,但实务见解限于「法定货币间转换」,苏以虚拟币换成法币,仅能论以特殊洗钱罪,刑度从7年以上大打折扣,剩下6月以上、5年以下;检方更示警,若诈团利用非法汇兑,只需多转一层虚币恐规避重罪。
东南亚移工来台赚取工资有寄钱回乡需求,在当地外汇管制、规避银行成本,常见地下汇业者从中赚取价差,也不必确认客户身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常被诈骗集团当成洗钱隐匿赃款管道。
台中地检署检察官戴旻谚侦办诈骗案,从中发现苏男经手巨额转汇,根据金流苏用泰达币交易后,再由买家以越南盾打入指定电子钱包,以此替同乡私下转换货币。
戴指出,苏男以「虚拟币」泰达币、「法定货币」越南盾间转换,行为态样虽类似银行法禁止地下汇兑,但依现行实务见解,银行法仅就「视为存款」行为予以拟制,泰达币非本国、外国流通货币,国内金融机构也尚无从事泰达币与各国货币汇兑业务。
也就是说,银行法禁止的地下汇兑,限于法定货币间转换,苏这类「非常规地下转汇」模式,无法以银行法相绳;苏经手金额高达5亿元,若其用法币间地下汇兑,依银行法第125条处7年以上徒刑,但他用虚拟币转汇法币,仅能论以洗钱防制法第20条特殊洗钱罪,处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戴旻谚认为,若从事地下汇兑,只需在法币汇兑间多加一层虚拟货币,即可规避银行法重罪,更甚者虚拟货币有匿名性,又常遭不肖人士作为洗钱犯罪工具, 严重增加检警查缉难度,冲击金融秩序。
戴起诉并请法院审酌,政府不遗余力打击洗钱,苏收受无合理来源、与收入显不相当巨额,规避客户审查、帮不详客户将泰达币兑换成越南盾,行为类似银行法禁止的非法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求处3年以上徒刑、并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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