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预告修法,为查核驾驶患视障、失智、癫痫,授权主管机关可洽请相关机关提供资料,目标年底前施行,经通知符合条件者须重办资格审查,若未通过须缴回驾照,估4.7万人受影响。
近年曾发生疑似驾驶人开车时癫痫发作引发交通事故,现行规定,患有癫痫者,检具医师出具最近2年以上未发作诊断证明书,即可申请驾照考验。然而,驾驶人取得驾照后,可能因疾病、老化或其他因素,不再符合驾驶资格,为建立相对应管理机制,交通部预告订定汽车驾驶人体格或体能变化资料搜集处理利用办法草案。 事实上,总统去年11月19日已公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增订第92条之2条文,已明定汽车驾驶人体格或体能变化有不合规定合格基准情形,应重新办理驾驶执照资格审查,并依审查结果决定驾照是否维持、注销、降级或换发普通驾照。
交通部透过文字说明,经会商相关部会及提送驾驶人医学咨询会讨论后,今天预告订定办法,明定相关机关提供资料项目、程序及搜集、处理、利用方式,并依资料最小化原则,规划介接视觉功能障碍、失智症及癫痫等3类相关资料。
草案中明订公路主管机关为查核汽车驾驶人体格或体能变化情形,得定期洽请卫福部、劳动部、农业部、铨叙部、国防部等提供医疗和保险给付等相关资料,供办理驾驶执照资格审验;搜集资料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64条及第64条之一所定项目为限,包括视觉功能、癫痫及中度以上失智症等资料。
交通部指出,目前正办理施行前准备作业,将以115年底前施行为目标,初估相关身心障碍证明人数约4.7万人,实际受通知办理资格审查人数,仍须经资料介接及比对后确认。
交通部表示,汽车驾驶人体格或体能变化资料搜集处理利用办法施行后,规划由公路局定期介接相关机关资料,经资料比对后,由公路监理机关通知符合条件驾驶人重新办理驾驶执照资格审查,并非于换照时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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