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29日召开「民法亲属编裁判离婚制度及离婚后权益保障」公听会。学者认为,放宽裁判离婚要件已是势在必行,前提是配套必须做好,不能让弱势配偶与子女在婚姻解消后陷入困境。
针对草案删除「无过失」与「裁判离婚」要件,并增订「就业能力减损」作为赡养费请求标准,学者均表高度肯定。清华大学科法所副教授林昀娴指出,现行法条件过苛,导致近十年仅13.6%的案件能成功要到赡养费,形同具文。
然而,对于赡养费的本质,学界看法存在细微差异。
东吴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重阳、台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净愉强调,剩余财产分配是「清算过去」,赡养费则是「补偿未来」,两者功能迥异,没有重复评价的问题。黄净愉更生动指出,赡养费的目的是让为家庭牺牲而失去竞争力的一方,在离婚后的一两年内能安心找工作、恢复就立能力。
台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林庆郎引用法国的律法指出,赡养费的补偿不应只局限于「生活困难」或「职场复归困难」,还应涵盖因婚姻解消导致「未来生活方式与期待产生重大落差」的补偿。
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戴瑀如认为,赡养费仍具扶养性质,若受领人再婚,请求权即应消灭。但林庆郎指出,若给付是基于补偿且采一次性或定额分期,就不应受再婚影响;仅有在「终身定期金」的照顾法理下,才需考量再婚引起的财产变动。
对于草案引进「分居」作为裁判离婚事由,学者们均表赞同,认为应将审理重点从「细究谁错」转向「妥善安排离婚后生活」,让形骸化的婚姻得以解脱。
然而,对于分居时间的计算,学者间有不同考量。戴瑀如、黄净愉倾向司法院的「连续制」,认为计算明确,且能真实反映婚姻破裂。林昀娴、林庆郎则支持法务部的「累计制」,理由是为防堵恶意的「假复合、真延长分居」。
林庆郎说,法国曾为防堵此弊端而改采连续制,但代价是将分居期限从两年缩短为一年。若我国采连续制,势必会将争执点转移到「当事人是否真有复合意思」的主观举证上。陈重阳则认为草案「五年内累计三年」的设计过于复杂,徒增当事人「集点」的困扰。
针对草案第1022条增订配偶互负财产报告及提出清册之义务,司法院认为家事法已有规定不需增订。对此,学界多数支持法务部增订版本。
陈重阳指出,现行第1022条过于空泛,导致实务鲜少适用。林庆郎更直言,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对法官来说有如「纸老虎」,法官常因担忧被质疑偏颇而不敢要求当事人提出。将其明定于实体法,不仅能让法官有明确依据,更能强化当事人的请求权。
不过,学者们也共同呼吁,必须在程序法(如家事事件法)中进一步明定「拒绝提出或内容不实」的不利益法律效果,该条文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在放宽离婚要件的同时,学者们强调不能遗漏最弱势的未成年子女。戴瑀如表示,修法应促使「怨偶」转为「合作父母」,并建议明定未成年子女扶养费的「数额标准表」(依义务人收入、子女人数制定),甚至赋予扶养费优先债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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